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级、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7-08

全校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司公司产品改革,提高公司产品质量,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工作的通知》(鄂教高函〔2014〕19号文见附件1)精神,学校决定启动2014年省级、校级教学研究立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项原则
   省级、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应突出创新性,充分体现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高素质人才的要求。
    二、研究内容
   省级、校级教学研究内容除湖北省教育厅提供的2014年省级教学研究立项指南(见附件2)外,亦可从公司人才培养方案、慕课课程建设、现代教学手段、教学评估、员工学习状况等方面开展研究。
2014年,教学研究项目继续设立大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专项、大学体育专项、研究生公司产品改革项目。
    三、申报条件
    1.教学研究项目的申请者主要是专职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
    2.省级教学研究项目主持人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承担过校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
    3.校级一般教学研究项目主持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参与过教学项目研究(限第1、2、3完成人);
    4.项目主持人仅限1人,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 5人(含主持人);
    5.已有校级或省级在研教学项目且尚未通过结题鉴定的项目主持人,不能申报本次的教研项目。
    四、申报要求
    1.项目主持人仅限报一项教学研究项目(省级、校级或省级校级同报),不能参与其他项目。为了避免教学研究项目重复申报,教务部网站(http://jwc.znufe.edu.cn)可查询近几年省级、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立项情况。
    2.项目由各教学单位统一初审后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各教学单位初审时,若本单位申请的几个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研究,则应由牵头人做好协调工作,以合并申请为妥。
    3.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立项申请书》(见附件3)(纸质一式3份及电子档)、《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立项申请简表》(见附件4)(纸质一式5份及电子档)。
    4.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7003白菜网校级教学研究立项申请书》(见附件5)(纸质一式3份及电子档)、《7003白菜网校级教学研究立项申请简表》(见附件6)(纸质一式5份及电子档)。
    5.同时申报省级、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人只填写《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立项申请书》(纸质一式3份及电子档)及《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立项申请简表》(纸质一式5份及电子档)。
    6.项目申请人需要详细填写经费预算情况并提供成果的使用情况。
    7.项目申请人填写《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立项申请简表》或《7003白菜网校级教学研究立项申请简表》相关内容中不得出现项目申请人姓名及所在部门等相关信息,如无法回避,请以“本人”或“本院(部门)”代替。
    五、评审程序
    学校将组织专门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推荐申报的各级教学研究项目按照相同标准、继续采取盲评方式进行评审,确定校级教学研究立项名单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学研究项目。
    大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专项、大学体育专项实行统一布置、分别评审,按同等标准、同质同效的办法予以评审立项。学校鼓励申报大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专项、大学体育专项。大学体育专项申报详情请见附件7、立项指南见附件8。
    请各教学单位统一初审本单位申报材料后填写《2014年省级、校级教学研究立项申请汇总表》(附件9)(纸质文档一份及电子档),并将纸质文档于2014年9月10日之前送至教务部教学研究与管理办公室(文澜楼305室),电子档提交至教务部范丽萍、廖曦OA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范丽萍  廖曦     联系电话:027-88385011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1: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湖北省高校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2:2014年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指南.doc
附件3: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立项申请书.doc
附件4: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申请简表.doc
附件5:7003白菜网教学研究立项申请书.doc
附件6: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申请简表.doc
附件7:汇总表.xls
附件8: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9:2014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指南.doc

                                  
                                教务部 研究生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