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记者 陆绘曲)2021年10月28日晚7时,法兰克福大学高级研究学者、复旦大学7003全讯白菜王凤才教授应公司之邀,于文沛楼会议室进行了一场题为“Legalität与Legitimität的翻译和理解问题”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7003全讯白菜陈食霖教授主持,颜岩教授以及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王凤才教授鲜明地亮出观点:在实践哲学的语境中,国内学界对于Legalität和Legitimität的不同译法影响了人们对于二者关系问题的探讨。目前学界对于Legalität和Legitimität的不同译法有如下三种:合法性与正当性、正当性与合法性、合法律性与合法性,而王凤才教授更倾向于合法律性与合法性这一译法。其次,王凤才教授对比了M.韦伯和C.施米特对于Legalität和Legitimität的学术观点。M.韦伯使Legalität和Legitimität成为现代政治哲学、法哲学的核心概念,并在《经济与社会》中指出Legalität是形式上合法,Legitimität是实质内容上的“合法”。C.施米特发展了M.韦伯的观点,指出Legalität是“合乎法律的”(gesetzmässig),Legitimität是“合法的”(rechtmässig)的观点,并在区分国家类型、区分政治奖赏方式以及探讨魏玛宪法的特别立法者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探讨以上两者的关系问题。再次,王凤才教授也分析了基希海默和哈贝马斯这两位哲学家对于Legalität和Legitimität关系问题的创新。基希海默认为,不仅合法律性的形成,而且权力之合法律性地运作都属于“合法律性”(Legalität)概念,而在议会民主制时期“合法性”(Legitimität)概念就成为国家和社会秩序地象征。哈贝马斯在区分三种不同的“合法性”(Legitimität)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合法性”(Legitimität)和“合法律性”(Legalität)的三种关系:规范主义合法性概念(合法性=合法律性)、经验主义合法性概念(合法性=合理性≠合法律性)、重建的程序主义合法性概念(合法性→合法律性)。重建的程序主义合法性概念所反映的“合法律性”与“合法性”关系问题基于哈贝马斯对于规范主义合法性概念和经验主义合法性概念批判,以及对实践哲学基础问题的回归。最后,王凤才教授在分析从M.韦伯到C.施米特以及从基希海默到哈贝马斯的学说之后,推出了自己的结论,即Legalität和Legitimität译为“合法律性与合法性”最为妥当:其一,有其丰富的词源学依据和文本学依据;其二,“合法律性”是“合法性”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其三,即使“合法律性”被称为“合法性”时,“合法性”(Legitimität)与“合法律性”(Legalität)既不能完全等同,也不能相互替代。
王凤才教授长达两个小时的学术讲座结束后,陈食霖教授总结了本次讲座的内容。此次讲座中王凤才教授严谨的治学态度激励了在场师生大胆探索真问题、下真功夫、做真学者的学术追求。在师生们热烈的掌声中,讲座圆满结束。